4月28日,县住建局执法大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龚州大道中段有一处花基被人挖掘破坏,被挖掘道路的绿化带面积12.765平方米,造成城市道路受到损害,影响交通。挖掘过程中损坏七彩大红花球、黄金叶球、小叶榄仁、鸭脚木绿化花草树木12.4㎡。经调查,挖掘该绿化带是附近商铺业主陈某某所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陈某某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挖掘过程中损坏绿化带和花草树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1077.2元,两项均上缴财政专户。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绿化带原貌。
5月5日,黄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用锯在二环大道将一棵榕树绿化树木大部分树枝锯断,造成这棵绿化树木受到损伤。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住建局心
采写| 通讯员 林标信
编辑| 林玉卉
审核| 韦挺松
【转载需征得出品单位同意,转载时不得删减和更改原文内容。所有媒体平台首发权属于原作者】